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264号原告:森之物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16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何松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少林景区松峰纪念品门市部,经营场所登封市少林景区游客中心。
经营者:曹松峰。
原告森之物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少林景区松峰纪念品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森之物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森之物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