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0号原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社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袁晓强,男,员工。
被告:伊川县伊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华美家居建材城B区12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远君霞。
原告东方今报社与被告伊川县伊人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2020年3月30日,原告东方今报社以与被告伊川县伊人传媒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今报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方今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东方今报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