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7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七天宾馆。
经营者:雷波,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七天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欧旭敏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梁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