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332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北关小区南区12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张丽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