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71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大脸大鸡排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名墅花园88幢132室。
经营者:李德会。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大脸大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