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6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水到渠成瓷砖生活馆,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山南路1669号千泉家居装饰城。
经营者:渠燕。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水到渠成瓷砖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现因原告与被告邹城市水到渠成瓷砖生活馆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