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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礼新、李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刑初42号
案件名称巫礼新、李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巫礼新;李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192刑初4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礼新,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安,女,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高职文化,销售,户籍地为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刑诉﹝202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礼新、李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蓉、书记员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礼新及辩护人张银平、被告人李安及辩护人倪瑞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巫礼新购买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后,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销售。

2019年10月,巫礼新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销售1块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给位于本市玄武区的买家董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2块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给位于本市鼓楼区的买家宣某。

另查明,巫礼新销售给被告人李安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共计人民币92066元,销售给朱某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共计人民币11330元。

截至案发,巫礼新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536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巫礼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电池1041块。

被告人李安向巫礼新购买了上述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后,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销售,其从巫礼新处进货金额共计人民币92066元,截止案发其进货的电池已全部销售。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手机电池中985块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公司没有授权被告人巫礼新在中国大陆进行生产、销售和储存任何标有苹果注册商标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也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

被告人巫礼新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安于同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礼新、李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名被告人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礼新、李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巫礼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对巫礼新缓刑处理。

被告人李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安系初犯偶犯,且能够如实供述,其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家里经济困难,希望缓刑考验期能短些。

经审理查明: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9406977号苹果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池充电器等。

2018年以来,被告人巫礼新购买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后,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销售。

2019年10月,巫礼新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销售1块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给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买家董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2块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给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买家宣某。

巫礼新销售给被告人李安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共计人民币92066元,销售给朱某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共计人民币11330元。

截至案发,巫礼新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536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巫礼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电池1041块。

被告人李安向巫礼新购买了上述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后,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销售,其从巫礼新处进货金额共计人民币92066元,截至案发其进货的电池已全部销售。

被告人巫礼新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安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

经鉴别,本案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9406977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微信交易明细、手机截屏照片、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证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汤某、董某、宣某、黄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巫礼新、李安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礼新、李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9万余元,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巫礼新、李安的辩护人关于二名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巫礼新、李安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合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巫礼新、李安适用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礼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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