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6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100小区F21-205。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经营场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经营者:汪谏奕。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