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元,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小元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小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