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8号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企业广场1号楼四层D411号。
法定代表人:耿延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量,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1号楼西8单元4-7层。
法定代表人:张进绰。
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郑州高新科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