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授权代表: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之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之桥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比翼鸟服装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灵香店村灵济街3号。
经营者:阮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比翼鸟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