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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有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有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有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71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有东,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樱,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有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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