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9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溱水路诚信志远果业水果店,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溱水路106号。
经营者:刘明坡。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青屏溱水路诚信志远果业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