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64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余珍,女,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7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