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邓丽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200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邓丽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王柯凤;刘伟庭;邓丽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200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代收人:耿超)。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丽燕,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丽燕、刘伟庭、王柯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治军独任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庭、王柯凤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丽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1997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第1056900号“啄木鸟文字及啄木鸟图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1月4日,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公证员赵某1公证辅助人员陈昀飞随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福赞来到位于位于慈溪市标有“润家生活超市”字号的商铺,严福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啄木鸟”等字样的刀片三盒,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壹拾元款项,并获得了该店铺出具的销售小票一张。

离店后,公证员赵某2、公证辅助人员陈昀飞与严福赞对店铺的外观、手机支付凭证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产品一起带回公证处保管。

返回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产品、获得的销售小票进行拍照,并从中抽取二盒刀片当场密封,并将其余产品和销售小票交还严福赞。

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检查、密封情况进行拍照。

2018年1月8日,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90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述公证购买的封存物品。

本院对封存物品当庭予以查验,刀片的塑料外包装上均贴有纸质标签,标签上标注了“啄木鸟刀片”字样。

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涉案产品均非其所生产,并就如何区分产品是否为其所生产向法庭进行了说明。

被告邓丽燕系个体工商户慈溪市龙山丽燕食品店的登记业主,慈溪市龙山丽燕食品店于2017年12月1日登记成立,2019年9月19日被注销。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销售小票上手写号码151××××2532系邓丽燕本人号码,微信支付亦支付给邓丽燕本人。

原告作为第1056900号“啄木鸟文字及啄木鸟图案”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被告邓丽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丽燕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刀片产品;

二、被告邓丽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邓丽燕负担6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