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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与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辖终77号
案件名称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与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运河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万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江海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友邦,该公司主任。

上诉人重庆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友邦辐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特公司上诉称:1.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是送达给海安天力辐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非针对其作出。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事实认定错误。

2.其地处重庆,所生产产品不在南通地区销售,大量证据在重庆市,在没有明确管辖依据的前提下,恳请将案件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友邦公司答辩称,案涉商标由其注册,享有很好声誉,2019年底,其发现天力公司有侵权产品。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扣了侵权产品,百特公司出具了《关于辐条产品标记的陈述》。

百特公司的侵权产品在海安市加工生产,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友邦公司诉称百特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提供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查封扣押材料等,故案涉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在海安市。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海安市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百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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