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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视角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5执410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三方视角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执4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北座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RolandPlane。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龙眼围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8。

法定代表人:区发荣。

被执行人:区发荣,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陈志梅,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4355号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分别支付赔偿款400000元、160000元及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三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方视觉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进行扣划,并分两次分别为67426.27元和10931.69元汇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梅名下所有的粤J×××××、粤J×××××牌车辆(上述车辆现暂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41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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