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692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1A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2)。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耀正,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被告深圳西蒙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A座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0045C。
法定代表人朱耀正。
江西省修水县被告深圳西蒙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A座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0045C。
法定代表人朱耀正。
,被告深圳西蒙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A座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0045C。
法定代表人朱耀正。
被告深圳西蒙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A座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0045C。
法定代表人朱耀正。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耀正、深圳西蒙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