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增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秀,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增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2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增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其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0年2月10日做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目前账户内并无存款。
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现场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0执1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雅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