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057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伟锋,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伟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