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0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蕾蕾,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蕾蕾、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秦蕾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恒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