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9号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公园(岛内)。
法定代表人:陈可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经营者:陈羽。
被告: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公园杨么寨四店,经营者:陈金明。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与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因与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庭外调解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