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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茶场与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岳阳市君山茶场与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阳市君山茶场;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9号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公园(岛内)。

法定代表人:陈可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经营者:陈羽。

被告: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公园杨么寨四店,经营者:陈金明。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与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因与被告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庭外调解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锦程嘉园158号门面、岳阳市君山公园怡情茶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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