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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明、张玲冬、陈伟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02刑初14号
案件名称张光明、张玲冬、陈伟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光明;张玲冬;陈伟;宋雨超;张迎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10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光明,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白水洋镇下庄村村委会主任,住浙江省临海市。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灵,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佳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玲冬,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楚越,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雨超,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六日。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克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迎春,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7年10月18日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明、张玲冬、陈伟、宋雨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迎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法正常安排开庭,本院于2020年3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

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晓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光明及其辩护人周海灵、被告人张玲冬及其辩护人周楚越、被告人陈伟、被告人宋雨超及其辩护人胡克强、被告人张迎春及其辩护人姜志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后续展至2023年4月20日。

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后续展至2028年9月13日。

第466273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17日,后续展至2028年2月27日。

第466273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后续展至2028年2月27日。

第1317666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烈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

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为自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后续展至2027年7月6日。

第179245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第7045126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包括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后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光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通过购买酒瓶、包装等包材,以低价茅台王子酒、金六福酒等灌装假冒“”“”“”“”“”“”“”“”“”牌白酒,出售给被告人张迎春及宋某、朱某、陈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237余箱,销售金额为182750余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玲冬根据张光明的安排,协助张光明灌装、销售白酒,并提供银行卡用于销售假酒的转账款,在此期间,张玲冬共参与生产假酒300余箱。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伟根据张光明的安排,协助张光明灌装、销售白酒,并帮忙租赁生产场地,在此期间,陈伟共参与生产假酒250余箱。

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宋雨超根据张光明的安排,协助张光明灌装白酒,在此期间,宋雨超参与生产假酒100余箱。

2019年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大岭头村1-75号、江苏省苏州市车牌号为浙J×××××的商务车内等处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119余箱,共计价值97800余元。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迎春明知被告人张光明等人生产假酒,仍从张光明处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放置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口车库等处,并销售给高某1、鲍某1朝等人假冒“”等品牌的白酒48余箱,已销售金额为82880余元。

2019年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口车库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88余箱,共计价值87530余元。

上述查获的白酒经权利人辨认以及本院当庭比对,均系假冒产品。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光明、张玲冬、宋雨超、陈伟、张迎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张光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被告人张迎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名。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光明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张迎春退出违法所得82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明、张玲冬、宋雨超、陈伟、张迎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上列各被告人以及另案处理同案犯宋志勇、朱超超、陈乾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王某、张某1、陈某1、罗某1、罗某2、罗某3、蒋某1、蒋某2、黄某、金某、陈某2、张某2、郭某、高某1、鲍某1朝、刘某1、刘某2、赵某、高思好证言、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授权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壹米滴答存根联、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玲冬、陈伟、宋雨超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协助其灌装白酒,并提供银行卡、帮忙租赁生产场地等,帮助被告人张光明实施犯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论处。

被告人张迎春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金额计8万余元,待销售商品金额计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光明、张玲冬、陈伟、宋雨超、张迎春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光明负责租赁犯罪场地、联系原材料、组织人员实施、运输销售货物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光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光明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光明自愿认罪,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光明辩护人辩称,被告张光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并且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光明实施犯罪一年多,非法经营数额达28万余元,严重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大,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因此,对辩护人关于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坦白之辩不予采纳,其他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玲冬、陈伟、宋雨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玲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玲冬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对于其辩护人所辩坦白从轻情节不予采纳,对于从犯、认罪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伟、宋雨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雨超辩护人所辩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迎春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迎春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迎春自愿认罪,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迎春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迎春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对于其辩护人所辩坦白从轻情节不予采纳,对于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伟、宋雨超、张迎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为了维护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均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玲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宋雨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迎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二千八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及违法所得均已缴纳)。

六、随案移送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39度酒、五粮液52度酒、剑南春酒、梦之蓝M3酒、梦之蓝M6酒、海之蓝酒、水井坊、古井贡各一瓶予以没收;

未随案移送扣押的赃物(具体见附件2清单),由侦查机关临海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七、禁止被告人陈伟、宋雨超、张迎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何 利 春审 判 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刘 志 江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蔡旻颖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1: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附件2:侦查期间查扣的应当予以没收的作案工具如下:1.被告人张光明所有的手机三只,分别为华为手机两只、诺基亚手机一只。

2.被告张迎春华为荣耀手机两只。

3.茅台酒真伪验证器一袋、制作茅台酒工具一套、老板蜡一个、固体胶一个、玻璃胶一支、漏斗四个、夹钳二把、胶带纸一箱、剪刀一把、老虎钳一把、美工刀两把、吹风机一个、电烙铁一个、做茅台酒机器一台、制作茅台酒包装箱用工具三个。

4.茅台王子酒十二箱、散装酒一桶、绵竹大曲七十七瓶、金六福三十一箱、金六福酒一百五十瓶、洋河酒十六瓶、茅台迎宾酒八瓶、茅台王子酒五瓶、茅台天朝上品四瓶、茅台茅乡珍藏二瓶、茅台窖藏原浆酒四瓶、金六福空瓶、古井贡酒空瓶二箱、五粮液空瓶二袋、金六福空瓶五袋。

侦查期间查扣的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的赃物如下:1.假冒的茅台酒一百九十二瓶、五粮液酒八百四十四瓶、梦之蓝M3酒四十五瓶、梦之蓝M6酒六十二瓶、海之蓝酒五十八瓶、天之蓝酒三十七瓶、剑南春酒二百零四瓶、古井贡酒三十瓶、水井坊酒七十六瓶。

2.飞天茅台酒瓶配件二箱、装茅台酒纸箱一箱、飞天茅台酒纸盒一箱、飞天茅台酒空瓶二袋、茅台酒空瓶九箱四袋、茅台酒配件一袋、茅台酒盒一箱、茅台酒标签及外包装一份。

3.五粮液酒配件一袋、五粮液酒盒一箱、五粮液酒配件一箱、五粮液空瓶二袋、五粮液酒标签及外包装一份、五粮液酒空酒瓶五箱、五粮液酒塑料壳六箱。

4.梦之蓝酒空瓶五箱、梦之蓝酒空瓶二袋。

5.剑南春酒空瓶一袋、剑南春酒纸箱、空瓶、包装三箱。

6.古井贡酒空瓶二箱。

7.各类酒纸箱十五箱、外包装纸箱二百二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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