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22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正,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正因与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周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张敏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