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0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樱,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兴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武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铁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