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85号 原告:童益平,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威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简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分宜诺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宋桂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桂莲,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童益平与被告分宜威能贸易有限公司、分宜诺梦贸易有限公司、宋桂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益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