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33号之一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慕涛塑料厂。
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上桥村178号。
经营者:牟红燕。
被告:陈涛,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慕涛塑料厂、陈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