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24号 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滘心村东福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礼俊,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火爆虎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位庆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基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浩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基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火爆虎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浩嘉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奥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