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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140号之二
案件名称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4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望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综合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宝,泰安市泰康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系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李刚、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蒋愿、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并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或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高速液压夯实机一台(型号TRA40);

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该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或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高速液压夯实机一台(型号TRA40)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该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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