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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99号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27号2栋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懂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

经营者:黄文庆,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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