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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瑜与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89号
案件名称陈瑜与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瑜;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89号 原告:陈瑜,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春,公司员工。

原告陈瑜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中哲服装店、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10日,原告陈瑜申请撤回对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中哲服装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瑜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7日,原告陈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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