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2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淅川县宛铭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蛙鱼河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宛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以无法提供被告淅川县宛铭百货店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不违法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