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终613号
案件名称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R112N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华东商贸城**。

经营者:张香兰,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