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R112N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华东商贸城**。
经营者:张香兰,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老孙家电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