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
被告:高阳县恩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邢家南乡季郎村二区中心大街以北81号。
法定代表人:冉海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高阳县恩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