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9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娟妮,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答复称放弃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