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090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金牛区艾瑞莉娅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1幢25号。
经营者:陈春,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成都西街男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7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惠州公司)与被告陈春、金牛区艾瑞莉娅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艾瑞莉娅经营部)、成都西街男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西街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罗格朗惠州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格朗惠州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艾瑞莉娅经营部、成都西街文化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