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7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郫都区新丰邑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07-17、18号。
经营者:方燕英。
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山海酒水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28栋附101号。
经营者:陈盛富。
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晶鑫源糖酒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C区16栋10、11号。
经营者:刘林。
被告:成都香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华南村2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肖小红。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新丰邑酒业经营部、龙泉驿区西河镇山海酒水批发部、龙泉驿区西河镇晶鑫源糖酒经营部、成都香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