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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976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亮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76号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906室(908号)。

法定代表人:戴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吴亮亮,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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