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53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华,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7日,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