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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5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NTPNWX4。

经营者:陈显耀。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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