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5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NTPNWX4。
经营者:陈显耀。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南江镇圣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