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39号 原告:杨登岷,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监狱系统亲情帮教信息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魏巍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剑,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福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登岷与被告四川监狱系统亲情帮教信息管理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杨登岷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登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监狱系统亲情帮教信息管理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登岷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杨登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