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9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大陈李沫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大陈村。
经营者:李丙坤。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大陈李沫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