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48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永道亿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汇龙镇华石村。
法定代表人:刘健健,执行董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南通永道亿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审理中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