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72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12幢4楼(收代人:耿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江园芳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东发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RQA83。
主要负责人:江园芳,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该店店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江园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