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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群与黄仁秀、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95号
案件名称张四群与黄仁秀、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四群;黄仁秀;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95号 原告:张四群,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黄仁秀,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双华路三段788号4栋30-31号。

法定代表人:黄仁秀。

原告张四群与被告黄仁秀、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张四群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四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黄仁秀、四川富布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四群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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