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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华泰万宁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华泰万宁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华泰万宁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华泰万宁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办事处(红绿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大海,总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华泰万宁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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