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3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大通百货商场,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4区宝安新村18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X。
经营者陈文堂。
委托代理人谢秋贤,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