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2675号原告:广州市萨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仁和直街2之1,之2号首层自编103。
法定代表人:梁亚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蔷,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施俊,男,彝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被告:杨秋菊,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萨杜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蔷、施俊、杨秋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萨杜服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