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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观福、阮日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7号
案件名称阮观福、阮日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观福,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辩护人陈马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日金,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辩护人张启军、张启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福燕,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辩护人童云,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伟耀,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辩护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及辩护人陈马强、阳熙梅、张启军、张启龙、童云、王小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阮观福纠集、雇佣同案人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合益街21号XX房内,生产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21号门口抓获阮观福、阮日金,在上述XX房内抓获阮福燕和罗伟耀,并缴获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

经鉴定,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45只,价值人民币145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为阮观福是主犯,认为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具有从犯及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阮观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观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假冒的手表只是让阮福燕以1380元的价格卖过1只,涉案的73只手表都是这个价格,应认定涉案金额为100740元,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阮观福等人只是购买成品配件进行简单组装,不是生产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已销售手表仅1只,犯罪金额是100740元,公诉机关已经在第二次庭审上当庭变更了起诉指控的金额;

三、阮观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阮日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阮观福辩护人的意见基本一致,认为阮日金是从犯,且关押日期已经超过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请求对阮日金从宽处理。

被告人阮福燕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供述其曾以1380元的价格在微信上销售过1只假冒的OMEGA手表,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阮日金辩护人的意见基本一致,请求对阮福燕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伟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阮日金辩护人的意见基本一致,请求对罗伟耀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均系亲属、同乡,其中阮观福、阮日金为父子。

2019年3月起,阮观福纠集、雇佣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在自己承租的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合益街21号XX房内,生产、组装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并对外销售,期间阮福燕以1380元的价格微信销售了1只。

同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21号门口抓获阮观福、阮日金,在上述XX房内抓获阮福燕和罗伟耀,并缴获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

经估价部门作出价格认定,其中的45只手表以市场正品价计算为1458000元。

另查明,经调取本案赃物手表与阮福燕手机微信中的交易记录进行比对,涉案的73只手表的实际售价为1380元,总价值为100740元,庭审上控辩双方均对该数量、金额及计算方式无异议。

上诉事实,有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的供述,证人王某、汤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搜查证及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及相关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电子数据勘验记录及光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多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系购买各类手表的配件进行组装后再销售,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均证实现场不但区分仓库和工作室,且还有组装的工具和设备,庭审上质证的赃物手表亦能对此予以印证,故四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观福、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阮观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阮观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阮日金、阮福燕、罗伟耀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均已酌情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四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与时间及家庭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观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日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阮福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罗伟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钟 贤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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