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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15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一路九鼎金地广场二楼。

经营者:张永强。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黑龍茶”图形商标,第15930888号“HEYLONGCHA”图形及第7553510号“黑龍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叁万元(30000);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球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黑龍茶”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黑龍茶”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0类:冰茶;

第15930888号“HEYLONGCH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桔乐饮品店已于2019年8月19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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